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纪念《体育法》施行15周年

时间:2010-10-28 19:57来源: 作者:hgliuzhen 点击:
质疑《全国体育比赛管理办法(试行)》
  
纪念《体育法》施行15周年
质疑《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(试行)》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湖北黄冈   刘 震
1995年10月开始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》,已经15周年了,其总则宣称:
“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。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、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”。
“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。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”。
“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,给予奖励”。
从以上条文可以得知,国家要把体育事业由过去46年政府体育行政部门“一家办”,改为也鼓励政府非体育行政部门、企业事业组织、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“多家办”。
10多年来,在《体育法》指引下,我国多家办体育,逐渐展开,门球界的民办赛事,也有所发展。特别是民办单双打,开改变门球五人五球赛制之先河,其中,有一个“门球王争霸赛”,是由北京《门球之苑》、《老年体育》杂志和“共创和谐体育公司”先后连续举办的,从2006年起,已举办三届,深受广大门球人的欢迎,既无须政府投入,又便于群众参与,高高举起了全社会多家办体育的大旗。2009年在山西寿阳举办的这个赛事,人民日报、工人日报、中国体育报、中国青年报、京华时报、北京信报、北京晚报、山西日报和老年体育杂志等九家报刊都作了报导
2008年3月全国门协秘书长会议期间,中国门球协会高小军主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:“中国门协是一个指导性、服务性组织,宗旨就是为各级地方门球组织提供帮助与指导,……要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,鼓励企业承办比赛,其实,是一种合作、双赢举措:一方面,当主办人的企业,能从组织活动中获得广告效益,还能因组织门球赛事这样的公益性活动,达到回报社会的目的;另一方面能为中国门协减轻不少负担,有时候我们只须提供一些指导与帮助,就能把全国比赛办好,而且,能起到非常好的社会影响”。说得何等好啊!
遗憾的是,2000年3月开始施行的国家体育总局《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试行办法),没有体现出《体育法》“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”这一主旨。
《试行办法》共四章二十一条,第二章是“竞赛计划和审批登记”,第三章是“竞赛管理”,两章共十五条,是该办法的主要部分,审批和管理则是关键内容。比如:
“实行审批登记制度”。规定了申办人应具备的条件,应提交的材料,应载明的事项;
“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年底统一审批”。
“跨地区比赛,申办人须到比赛举办地向体育行政部门审核、登记,并请求监督管理”。“实行督察员制度。督察员由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派出,对申办人实行监管职能”。
“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批、登记擅自举办体育竞赛不听劝阻的,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停
止举办该项体育竞赛,并对举办者进行处罚”等等。
这些条文,对非体育行政部门举办体育赛事,诸多限制,而如何支持、鼓励“多家办体育”,通篇一字未提。
总之,试行办法,还是过去体育行政部门一家办体育的老观念、老套套,有些也是根本行不通的。
2009年6月,门球论坛版主——“门协秘书处”,代表中国门球协会发出《致中国门球协会官方网站网友》的通知、特指“门球王争霸赛”说:“该活动属于未经中国门球协会批准、违反国家体育总局《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竞赛活动,请各会员单位加强对本单位门球活动的管理,杜绝类似违反规定的门球活动在本地举办。请各会员单位提醒本单位的国际级、国家级门球裁判员,自觉遵守中国门球协会《裁判员管理办法》,禁止参加违反国家体育总局《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门球活动”云云。
许多网友对这个通知持有疑义,竟相发帖。与此同时,门协官网删帖之风乍起:寿阳门球王争霸赛的有关帖子被删,桂林、浙江等地邀请赛的帖子被删,甚至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政府举办赛事的帖子也被删等等,等等。一些网友把这件事称做2009年6.13 ”事件
数月前,又发生了中国门协向全国地方门协发文,指责中国老年体育协会“未经中国门协同意,擅自举办门球比赛活动,扰乱了门球竞赛活动管理秩序”。使门球人惊讶不已。
国家体育总局为什么在《体育法》颁布之后出台了如此的试行办法?中国门球协会又为什么 对“多家办”体育设置重重障碍,甚至不惜封杀?
我认为《试行办法》有违《体育法》主旨。为此建议:
1、全国人大对《体育法》的施行情况,进行检查。
2、国家体育总局对《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(试行)》进行修改。
如我的认识不符合实际,切盼批评、指正。
敬请审核,并候回音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01028星期 于湖北黄州
 
 
 
 
此件电子版发人民网、体总网、中国门协官网、中国门球网和河南安阳门球论坛。
作者简历:前湖北省首届门球委员会委员、黄冈地区老年体协常务副主席,高级经济师,85周岁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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