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回首页
当前位置: 主页 > 门球入门 >

学习《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》向官方网站提出意见和建议

时间:2010-07-05 15:27来源: 作者:hgliuzhen 点击:
希望改进“删帖”的不正确作法
  
学习《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》,对官网提出意见和建议
在纪念党的89岁生日期间,我在网上,全文打印了这个文件,同党员和非党员一起学习,是十分有意义的。
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,我国在民主法制建设上,取得了重大成就,当然,还有不足之处,包括对党员权利不同程度的侵犯,所以,在1980年中共中央颁布《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之后,又在2004年9月,颁布了《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》。它的实施,“是发展党内民主、健全党内生活,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”。(见中共中央2004年9月22日通知)
《条例》第八条规定:“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、本部门、本单位的党组织、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”。据此,我对中国门协官方网站论坛有关删帖的作法谈点意见。
在论坛上发帖,要遵守一定的规矩,这是论坛管理者和网友公认的。门球论坛是早已公布了管理规定的,既然有规定,删帖时为什么不指出是违犯了规定的哪一条呢?也不告诉发帖人有申诉的权利,一删了事,成了“删帖没商量”,如此肆意侵犯发帖人的权利,不能令人信服,从而迭起纠纷,最后不了了之。
大家知道,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,是先发裁决书,而后决定是否实施的;法庭判决,要说明当事人违反了哪一条或哪几条法律,还要告诉他有申诉的权利,实行的是二审制;上述权利保障条例规定:“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,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,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”;许多网站,在网络管理办法上,都写有允许“申诉”的权利等等。
从党内、党外对人的处理举例情况看,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和仿效,包括民办网站,为什么独官方门球论坛“删帖没商量”呢?!这个问题已经存在好多年了,是不应该这样做的啊。
我参照上述举例,对删帖程序的的具体倡议是:
1、 删帖前,先指出发帖人违犯了哪一条既定的规矩,并听取发帖人的意见。
2、 删帖后,提醒发帖人有申诉的权利。
3、 对发帖人的申诉,适时在更高一级层面上讨论决定。
4、 网站有错误,应做自我批评;无错误,应坚持执行。
门协官网,如认为这样做,符合党的文件精神,请能改进删帖作法,这对于调动广大网友积极性,更多地团结门球网友而不使其轻易离去,使网站的工作更贴近人民群众的心,是只有好处、没有坏处的。
官方网站在实行民主方面,问题并不少,现在只提“删帖”这一条,希望管理高层能够采纳。谢谢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075星期一
顶一下
(0)
0%
踩一下
(0)
0%
------分隔线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最新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
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
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,严禁发布色情、暴力、反动的言论。
评价:
表情:
用户名: 密码: 验证码:
发布者资料
hgliuzhen 查看详细资料 发送留言 加为好友 用户等级:注册会员 注册时间:2009-05-28 15:05 最后登录:2011-01-26 09:01
推荐内容